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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呼图壁县的起诉人祁某,以书面合同约定由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家住英吉沙县的周某、崔某起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苗木价款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在接收材料后,认真审查了起诉人祁某的诉讼材料,发现起诉人祁某诉讼请求中的“支付苗木价款”系涉案《苗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甲方将以上地块上附着苗木出售给一方”所约定的苗木,该苗木系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合同签订至今,该地上定着物尚未挖掘/砍伐,仍在土地上生长。该案所诉标的是否为不动产,关系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是否为该案的管辖法院。不动产是指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案涉苗木,在祁某起诉时,尚未挖掘/砍伐,应属不动产。
虽然案涉《苗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苗圃转让合同》显示案涉苗木位于于英吉沙县某乡。故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了起诉人祁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仍在土地上生长的,尚未挖掘/砍伐的树苗子是地上定着物,属于不动产,您,记住了吗?
参考文献:[1]刘瑜、朱德慧.承包耕地所种植苗木权属及融资担保问题探析[J].西部金融,年第1期:81-87
作者:马春明编校:彭程监审:姜博终审:范志伟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