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农村土地转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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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虽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案件基本情况:年8月份,甘某某与王某1协商一致,王某某将位于某团场三连4号井的亩耕地,以每年,元承包给甘某某种植,王某2作担保,三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1支付了,元。合同生效后,甘某某发现王某1承包给其耕地仅有余亩,且耕地没有水可以灌溉,甘某某要求王某1返还押金遭到拒绝。甘某某要求与王某1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返还土地承包费,元,赔偿违约金88,元。但是王某1称系甘某某想另外耕种他人的耕地,其发包的耕地不存在无水灌溉的情况,若亩数存在偏差,承包费多退少补,但是不同意解除合同。经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解释,甘某某知道了其并无证据证实王某1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无权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心存芥蒂,失去了信任,在没有扩大损失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解除了合同,王某1向甘某某退还了承包费。

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转承包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承包合同是通过口头约定,相关事项约定不明,导致双方纠纷的产生。第二,承包人盲目承包,既不确定土地亩数,也不考虑土地的水源问题,对地下水的供应问题没有正确全面的估计。第三,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没有相应法律知识,对违约的后果没有概念。通过本案,也带给我们了相关的启示,首先我们要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强化法律意识,对书面合同确定的内容要遵守约定,其次,作为基层组织的村委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候要积极发挥其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协调解决化解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

作者:齐梦程编校:彭程监审:姜博终审:范志伟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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